恶意不当得利受益人的义务是什么

恶意不当得利受益人的义务是:
1、恶意受益人承担更善意受让人严格的返还义务,应当返还原利益、本利益和原利益的利息;
2、恶意受益人保存增加利益所支出的必要费用,允许其向权利人要求偿还或从返还金额中扣除,恶意受益人支出的有益费用只能在现有增加金额内返还或扣除;
3、恶意受益人依照上述方法返还受害人利益,仍不足以弥补受害人损失的,恶意受益人应当承担赔偿义务。
《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》规定,因他人没有法律根据,取得不当利益,受损失的人有权请求其返还不当利益。
法律依据:《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》
第一百二十二条
因他人没有法律根据,取得不当利益,受损失的人有权请求其返还不当利益。

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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法律分析:恶意不当得利受益人需要履行的义务有:
1.恶意受益人负担较善意受让人严厉的返还义务,应当返还其当初所受的一切利益、基于该利益所生的利益以及当初所受利益的利息。
2.恶意受益人依上述方法返还受损者利益,仍不足以弥补受损者损失时,恶意受益人应承担赔偿义务。法律依据:《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》
第九百八十五条 得利人没有法律根据取得不当利益的,受损失的人可以请求得利人返还取得的利益,但是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除外:
(一) 为履行道德义务进行的给付
(二) 债务到期之前的清偿
(三) 明知无给付义务而进行的债务清偿。
第九百八十六条 得利人不知道且不应当知道取得的利益没有法律根据,取得的利益已经不存在的,不承担返还该利益的义务。
第九百八十七条 得利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取得的利益没有法律根据的,受损失的人可以请求得利人返还其取得的利益并依法赔偿损失。
第九百八十八条 得利人已经将取得的利益无偿转让给第三人的,受损失的人可以请求第三人在相应范围内承担返还义务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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恶意的不当得利行为表现如下:
(一)给付不当得利:
1.自始欠缺给付目的。
2.给付目的嗣后不存在。
3.给付目的不达。
(一)非给付不当得利:
1.基于受益人的行为。
2.基于受损者行为。
3.基于第三人行为。
4.基于法律规定。
法律依据:《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》
第一百二十二条因他人没有法律根据,取得不当利益,受损失的人有权请求其返还不当利益。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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